河北省护理协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[2003]95号)和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》(民发[2006]123号)精神,依据河北省护理协会章程,本着“会员支持协会,协会服务会员”的原则,适当收取会费。 一、会费管理 (一) 本协会会费管理严格按协会章程执行,接受协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,并在年检时向河北省卫计委和河北省民政厅汇报会费收支情况。 (二) 本协会收取会费时,给会员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收费收据。 二、会费标准 本协会按届(5年)收取会费,收费标准为:个人会员100元,单位会员2000元。缴纳会费后,向个人会员发会员证书,为单位会员授牌。 三、会费交纳时间 (一) 会费按届交纳,换届选举后2个月内一次交付。 (二) 新批准的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交纳会费。 四、会费交纳方法 会费由会员直接向协会常设机构财务部门交纳。 五、附则 (一) 本办法经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。 (二)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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